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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这些都是财会人近来最为关心的问题

(日期:2019年11月28日 浏览:次)

相关财会政策的变动会对财会人的工作造成一定的改变及影响,在短时间内导致财会人在工作中出现这样、那样的疑问。合理的解决这些疑问可以帮助财会人更好的工作,近来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财会人在工作中的诸多困惑做出了回答,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都有哪些吧~

速看!这些都是财会人近来最为关心的问题

0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印花税优惠是否可以与其他政策叠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因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印花税优惠可以与其他政策叠加。

02、纳税人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对用于抵扣的电子普通发票有啥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03、是否个人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就不用再报给扣缴单位?

目前,居民个人可以通过以下四个渠道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1)自行在“个人所得税”APP填报;

(2)自行在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填报;

(3)自行到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填报;

(4)提交给扣缴单位在扣缴客户端软件填报。

通过前三个任一渠道成功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若填报时指定由某扣缴单位申报的,该扣缴单位可在提交的第三天后通过扣缴客户端的“下载更新”功能下载到所填报的信息。无需再向扣缴单位另行填报。

04、保险公司为推广品牌,开展赠险活动,客户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05、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是否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速看!这些都是财会人近来最为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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