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关心的那些问题,财会人都知道吗?
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或公共权力对社会产品进行分配的形式,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分配形式。关于税收,经常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困扰着财会人,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财会人关心的一些问题进行了统一答复,今天我们就一起看看。
01、税率调整后纳税人开具原税率发票有何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
十三、关于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附件2),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二)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02、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什么时候申请复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办法》第三章规定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03、车辆购置税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04、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可以委托其他人开具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他人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一)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05、2019版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如何打印报表?
由于新版报表内容较多,且填写的项目和金额大小各不相同,无法灵活满足不同场景和要求,因此暂不提供直接打印报表功能,而是采用更为灵活的Excel导出功能。
若您需要打印汇总的报表,可点开“综合所得申报”-“申报表报送”-“导出申报表”-“标准表样”,选择存放位置导出后打印即可。
若需按个人查询打印,可点击左侧“查询统计”-“个人扣缴明细查询”,查询到后点击上方的“导出”按钮,导出之后再打印即可。
财会人工作中一定要随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一些信息,并且按照要求进行工作。财会人在了解政策变动的同时,还要不断学习管理会计知识,考取管理会计师CNMA证书,成为符合国家发展需要的管理会计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