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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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落地|《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发布,企业合规建设迈入提质新阶段

(日期:2026年09月15日 浏览:次)

2026年4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准发布《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GB/T 47432—2026)推荐性国家标准,该标准将于2026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个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国家标准,系统提出了评价的原则、方法与实施路径,构建了评价指标框架及具体指标评价细则,标志着企业合规建设正从体系有没有的搭建阶段,加速迈向效果好不好的评价新阶段。

同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推动法治央企建设进一步走深走实的方案》(国资发法规规〔2026〕32号),专设全面提升合规管理有效性章节,明确要求定期对子企业开展内控与合规体系有效性评价,将评价结果与考核挂钩。国家标准与监管文件同日落地,形成标准支撑+监管驱动的双重合力,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正在成为企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

01 政策脉络:从部门要求到国家标准,有效性评价持续升温

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并非新概念,但其重要性在近年来持续上升,经历了从倡导性要求到制度性规定再到标准化支撑的演进过程。

2018年,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第二十二条首次提出开展合规管理评估,定期对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分析,但此时仍以评估分析为主要表述,尚未形成系统的评价要求。

2022年,《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42号)正式施行,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中央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针对重点业务合规管理情况适时开展专项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这是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首次以部门规章形式确立为中央企业的法定义务,评价从可选项变为必选项。

2026年,政策密度进一步加大。4月1日,国务院国资委召开中央企业法治工作会议,将提升合规管理有效性列为2026年重点工作之一。4月30日,国资委32号文印发,在第五章全面提升合规管理有效性中提出了强化业务源头合规、深化合同管理、突出重点领域合规等具体要求,并首次将内控与合规体系有效性评价并列提出。同日,GB/T 47432—2026国家标准发布,为各类组织开展有效性评价提供了统一的技术依据。

在国际层面,我国牵头制定的ISO 37302:2025《合规管理体系 有效性评价指南》已于2025年正式发布,首次在国际标准层面提出了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的原则和方法论。GB/T 47432—2026修改采用该国际标准,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将评价指南调整为评价标准,保持了评价指标体系与国际标准的总体协调一致。

02 标准解读:三维度、五级别、三阶段指标框架

GB/T 47432—2026《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牵头起草并归口管理,适用于所有组织的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活动,不论其类型、规模和性质,也不论其是公共的、私营的或非营利性的。标准的核心内容可以概括为三项原则、三个维度、五个级别、三大类指标。

三项评价原则。标准确立了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的三项基本原则:一是客观性,评价指标框架能够在不同背景和目的中使用,评价结果能够反映合规管理体系的实际状态;二是完整性与可扩展性,每个指标的评价细则考虑了过程的策划、建立、实施和持续改进,以及计划结果的达成情况和程度;三是可追溯性,评价结果通过客观的方法和文件化信息证据以及其他支持信息来验证。

三个评价维度。标准提供了三个维度来衡量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一是方针和程序,关注制度、流程、机制是否建立健全;二是行为和文化,关注组织内部的行为是否与标准程序一致,合规文化是否真正形成;三是结果和影响,关注合规管理体系是否带来了可识别的结果和绩效提升。其中,方针和程序与行为和文化合并评价,结果和影响单独评价,所有指标的赋值依据均为制定的制度、文件,或证明执行的纪要、记录、表格、通知、录像等客观证据。

五个有效性级别。标准将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划分为五个递进级别,每个维度均按五级评价:1级为几乎没有过程,或大多数过程不完整,组织行为未反映出与标准程序的任何一致性,没有明显的影响或可识别的结果;2级为过程实施不一致,未确立正式指导方针,结果与目标的对齐是偶然的而非有意为之;3级为过程已实施并记录,但未评估其是否满足相关要求,行为开始反映合规措施但一致性仍有较大改进空间;4级为流程已融入组织流程,受到监视、测量和评价,结果与确立的目标对齐并完全融入组织过程;5级为最高级,过程已融入组织并持续改进,采取纠正措施确保有效性,结果被整合到促进持续改进和适应变化条件的反馈循环中。

三大类评价指标。标准构建了与GB/T 35770《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相一致的评价指标框架,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合规管理体系的策划和建立,涵盖组织环境分析与相关方需求识别、合规义务识别与更新、体系范围确定与合规风险评估、治理机构和最高管理者的领导作用与承诺、合规治理原则实施、合规文化维护与促进、岗位职责与权限分配、合规方针与目标设定、风险与机会应对及资源策划等9项二级指标;第二类是已策划的合规管理体系的实施,涵盖风险与机会应对操作、资源配置、能力建设与意识提升、聘用奖惩、培训、内外部沟通、疑虑提出机制、调查过程、文件化信息管理等9项二级指标;第三类是合规管理体系绩效评价和改进,涵盖绩效监视测量分析评价、内部审核、管理评审、不符合与不合规处理及纠正措施、有计划持续改进等5项二级指标。

标准还增加了评价指标取值规则和评价结果打分计算方法,确保每一个评价指标都有证明依据,评价结果具有可获得性和可比较性。这一框架既覆盖了合规管理体系的全生命周期,又突出了行为和文化结果和影响等容易被忽视的深层维度,避免了评价停留在制度上墙的表面层面。

03 合规与内控协同:有效性评价与内控诊断的联动逻辑

值得关注的是,国资委32号文在部署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价时,首次使用了内控与合规体系有效性评价的并列表述,将内部控制评价与合规管理评价放在同一框架下统筹推进。这一表述并非偶然,而是反映了监管层对内控与合规协同运作的深层考量。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早已明确规定,中央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与法务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协同运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避免交叉重复,提高管理效能。这一规定为内控与合规的协同提供了制度基础。而32号文将二者的有效性评价并列提出,则是在操作层面进一步强化了协同要求。

从评价框架看,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与内部控制评价具有高度的互补性。内部控制评价通常聚焦内控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重点关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控制有效性;而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则覆盖组织环境分析、合规义务识别、合规风险评估、领导作用、合规文化、资源配置、培训沟通、调查机制、绩效改进等更广泛的治理维度,重点关注企业履行合规义务、防范合规风险的能力和效果。二者在风险评估、控制活动、内部监督等领域存在交叉,但合规评价更强调行为和文化结果和影响等深层维度,内控评价则更聚焦具体业务流程的控制设计和运行有效性。

在监管实践中,二者的评价结果也正在形成参照体系。国资委15号文将内控评价划分为控制有效、控制较好、控制较弱、控制失效四个等级,评价结果直接与经营授权、预算资源配置、负责人考核、干部任免挂钩;GB/T 47432—2026则将合规管理有效性划分为五个递进级别,强调持续改进和反馈循环。两套评价体系并行,有助于企业从控制有效性和合规有效性两个维度全面审视自身治理水平,避免单一评价视角的盲区。

对于企业而言,将内控诊断与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结合推进,具有现实的操作价值。一方面,内控诊断通过资料核查、访谈调研、抽样核验等方式,能够深入业务一线摸清控制活动现状,识别流程缺陷和风险点,为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提供扎实的基础数据和问题线索;另一方面,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的指标框架能够为内控诊断提供更广阔的治理视角,促使内控诊断不仅关注控制流程本身,还关注领导作用、合规文化、培训沟通等治理层面的要素。二者联动,能够实现发现问题—分析根源—系统改进的完整闭环。

04 企业应对:对标新标准,系统提升合规管理有效性

面对国家标准发布与监管要求升级的双重背景,企业应主动对标GB/T 47432—2026,系统谋划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工作,避免被动应对。

一是建立评价指标体系。企业应以GB/T 47432—2026的三大类23项二级指标为基础框架,结合自身行业特点、业务规模和监管要求,建立可操作、可量化、可追溯的评价指标体系。指标设计应覆盖方针和程序行为和文化结果和影响三个维度,避免仅评价制度建设情况而忽视执行效果和文化培育。每项指标都应明确评价依据、取证方式和评分规则,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可追溯。

二是统筹内控与合规评价。企业应按照国资委32号文要求,将内控评价与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统筹谋划,避免两套评价各自为政、重复检查。可以通过统一评价方案、共享评价团队、整合评价结果等方式,提高评价效率。在具体操作中,可以先通过内控诊断摸清业务流程控制现状,再对照合规管理体系评价指标框架补充治理层面的评价内容,形成覆盖控制—合规—治理的全景式评价。

三是定期评价与专项评价结合。《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要求定期开展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针对重点业务适时开展专项评价。企业应建立年度定期评价机制,全面评估合规管理体系运行状况;同时针对投融资、采购、反垄断、反商业贿赂、生态环保、安全生产、数据保护等重点领域,以及虚假贸易、违规支付佣金、违规担保等高风险问题,开展专项评价,实现全面体检与重点排查相结合。

四是强化评价结果运用。评价的价值在于运用。企业应按照32号文要求,将评价结果与考核挂钩,作为资源配置、经营授权、业绩考核、干部任免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评价中发现的一般缺陷问题精准派单、整改整治,实现发现一个问题、完善一批制度、防范一类风险;对内控失效、合规管理薄弱的单位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通过刚性的结果运用,避免评价走过场。

五是持续改进形成闭环。GB/T 47432—2026将有计划地持续改进列为最高有效性级别的核心特征。企业应建立评价—整改—复核—改进的闭环机制,对评价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核验证,并将整改成果转化为制度优化和流程完善。通过持续的PDCA循环,推动合规管理体系从3级已实施未评估向4级受监视测量评价乃至5级持续改进反馈循环不断跃升。

结语

2018年《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提出合规管理评估,到2022年《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将有效性评价确立为法定义务,再到2026年GB/T 47432—2026国家标准发布与国资委32号文内控与合规体系有效性评价联动部署,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正在从软要求变为硬约束,从凭经验变为按标准。

对企业而言,有效性评价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系统、客观、可追溯的评价,企业能够精准识别合规管理的薄弱环节,推动合规要求真正嵌入业务流程和组织文化,实现从制度合规向行为合规文化合规的深层转变。在2026年这个内控与合规监管全面升级的关键年份,主动对标新标准、系统开展有效性评价,将成为企业提升治理能力、防范重大风险、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

信息来源链接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https://www.cnis.ac.cn/bydt/zhxw/202605/t20260511_62902.html

中国政府网(国资委32号文):https://www.gov.cn/gongbao/2026/issue_12946/202608/content_7079355.html

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http://www.sasac.gov.cn/n2588035/n22302962/n22302967/c26018430/content.html

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GB/T 47432-2026):https://std.samr.gov.cn/gb/search/gbDetailed?id=E116673EC925A3B7E05397BE0A0AC6B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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