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会人必看
医疗收费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近日,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改革,明确了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式样,同时明确了电子票据信息的填列内容,对于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细节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推广医疗收费电子票据,《通知》中有哪些内容和财会人相关,财会人在今后的工作中又有哪些注意事项?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下的那些事儿。
全国启用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式样
《通知》指出,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式启用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式样,包括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式样、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电子)式样、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式样和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式样,其编码按照财综〔2018〕72号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同时,启用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明细(电子)式样,配合电子票据使用。考虑到系统升级改造、票据管理实际情况,原则上设置一年过渡期,在2020年底前各地区原有票据式样和全国统一的票据式样并行。
规范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报销入账及归档
根据财综〔2018〕72号规定,满足《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单位,可以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数据文件为依据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照电子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保管。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入账报销单位,应及时将入账状态、入账时间、入账金额等信息反馈至财政部门。不满足《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单位,可使用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版式文件打印件入账,并对电子票据及版式文件打印件进行归档保管,同时建立版式文件打印件与电子票据的检索关系。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票据真实可靠,防止票据重复入账报销。
规范全国统一医疗收费票据填写
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具医疗收费票据时,应规范填列医疗收费项目、其他信息等内容。其中,交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填列患者有效证件号码,并隐去涉及患者隐私的部分字段。
明确“其他信息”栏项目信息
各地区可以根据管理实际,增加个性化其他项目信息,并接续填列。“其他信息”栏项目信息属于医疗卫生信息的,其含义和内容由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分别负责解释;属于医疗保险信息的,其含义和内容由医保部门负责解释。
扣除限额你扣除对象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文件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此外,当个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除基本医疗保险外,个人自行购买了其他商业医疗保险,并获得了保险赔付,该赔付费用不影响大病医疗的专项附加扣除,符合条件的费用支出,即医疗电子票据“个人自付”一栏中列明的金额,可以正常进行扣除。
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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