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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这些事宜财会人必知

(日期:2019年10月31日 浏览: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精神,财政部制定了《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本办法涉及重点做如下解析:

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这些事宜财会人必知

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职责划分

(一)两个及两个以上国有控制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金融机构,按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产权登记的主管财政部门;任一方均不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按持股比例#大的一方确定;各方持股比例相等的,按其共同推举的一方确定。

(二)隶属于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门直接管理的一级金融机构由财政部门核发产权登记证;其他机构由财政部门核发产权登记表。

不可进行产权登记的股权类型

(一)金融机构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及因开展受托理财等正常经营业务所形成的股权资产,不属于产权登记的范围,但要按相关规定做好内部登记和处置工作。

(二)以交易为目的持有的股权,不在长期股权投资项下核算的,不进行产权登记。当持有目的改变后,应当及时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产权登记形式与内容

产权登记分为产权占有登记、产权变动登记和产权注销登记

办理产权占有登记情况:因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机构的;因收购、投资入股而取得机构股权的;其他应当办理产权占有登记的情形。

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情况:名称、注册地、主营业务范围、境内机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动;注册资本发生变动;组织形式、机构类别及级次发生变动;国有控制出资人名称、出资类别、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发生变动;其他应当办理产权变动登记的情形。

办理产权注销登记情况:因解散、破产进行清算,并注销法人资格的;因产权转让、减资、股权出资、出资人性质改变等导致出资人中不再存在国有控制出资人的;其他应当办理产权注销登记的情形。

产权登记程序

金融机构(含所属企业,下同)发生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时,应当自相关经济行为完成后30日内,申请办理产权登记。逾期后申请补办的,应书面提交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的申请文件,说明逾期原因;财政部门应在产权登记证(表)中注明“补办”字样。

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产权登记系统填报要求,填写有关登记内容和相关经济行为合规性资料目录,并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含电子文档),并将所需提交的文件和资料的纸质材料整理成卷,附加目录清单,逐级报送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对登记内容及相关经济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后,通过产权登记系统向财政部门申请登记。

金融机构未办理产权占有登记的,发生产权变动或者注销情形时,应当先补办产权占有登记,再申请办理产权变动或者注销登记。未办理产权占有登记的不得进行国有产权转让。

金融机构补办产权占有登记时,应当提交其设立(被收购、投资入股)和自设立(被收购、投资入股)至补办产权占有登记时发生的产权变动文件和资料。

年度监督检查备案

金融机构总部应当于每年5月2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本级及其所属企业的产权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年度监督检查备案材料包括:

(一)产权登记年度监督检查结果报告;

(二)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监督检查表;

(三)国有金融资本经营年度报告书;

(四)产权登记证(表)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六)财政部门认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国有金融资本经营年度报告书报告内容

(一)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情况;

(二)国有资本金实际到位和增减变动情况;

(三)国有资本金的分布及结构变化,包括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情况;

(四)金融机构及其所属企业发生产权变动以及办理相应产权变动登记情况;

(五)提供担保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事项;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施行本办法自2019年10月20日起施行,《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同时废止。

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这些事宜财会人必知

本办法的实施对建立健全全流程、全覆盖的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体系有积极的促进意义,切实加强了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实现国有产权全流程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对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中,一名好的管理会计人才能够很好的帮助企业规避经营风险,实现相关工作管理。企事业单位对管理会计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加,越来越多的财会人选择CNMA提升自我,成为国家、市场需要的财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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